驾校注册  驾校管理  搜索帮助  加入收藏  

   首  页 | 各地驾校 | 汽车陪练 | 模拟考试 | 学车动态 | 学车指南 | 驾驶技巧 | 学车趣闻 | 学车视频 | 车友手册 | 学车论坛

  驾校一点通 -=> 学车动态 -=> 正文  欢迎光临驾校一点通。

城市公共场所不得设驾校训练场

作者:[天山网] 来源:[本站] 浏览:[] 评论:[]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    乌鲁木齐在线讯(记者朱克彤报道)7月17日,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了解到,该局加强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监管,严禁驾校在城市公共场所、居民住宅区、学校、宾馆等地设立训练场地。

    据运管局工作人员介绍,这次主要是规范了驾校和教练员在业务开展中的行为,要求驾校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,不得到异地从事培训活动,违者由事发地运管机构按照超越许可事项,按非法从事驾培业务处理,并存入质量信誉档案;严禁驾校在城市公共场所、居民住宅区、学校、宾馆等地设立训练场地。驾校教练员必须持《教练员证》上岗执教,工作中应当随身携带,无教练证者不得驾驶教练车上路指导训练;除运管部门外,驾校等其他部门无权扣留《教练员证》;对教练员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受到驾校和管理部门处理的,处理结果将存入教练员档案,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行为的,由运管机构取消从业资格。

    对非法转让、出租教练车或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从事驾培业务的,除按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》处罚外,将对驾校进行停业整顿,对违法车辆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培业务处理。

 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收藏 】【 打印 】【 评论 】【 推荐
 

点击这里查看更多详细评论信息

 

正在读取…
笔名: 评论内容:(不能超过250字,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)
评论:
[评论将在10秒内被审核,请刷新查看]
 
搜索更多文章
最新文章
学车视频
本站推荐

各地驾校 北京 | 上海 | 天津 | 重庆 | 浙江 | 江苏 | 广东 | 福建 | 湖北 | 湖南 | 广西 | 河北 | 山东 | 四川 | 安徽 | 陕西 | 江西

网站介绍 || 网站地图 || 合作链接 || 免责声明 || 联系我们 || 意见反馈
Copyright©2004 - 2008 驾校一点通 JXEDT.COM 版权所有 浙ICP备:05080479号